實現公司名稱專用權的方式二:轉讓使用
瀏覽次數:4976 | 發布時間:2014-08-23 12:13:33公司名稱專用權的具體實現可以有三種方式,其二是轉讓使用。公司名稱是否可以轉讓?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從理論上看,雖然公司名稱權具有一定人身權的屬性,與公司的“肌體”具有密切的聯系性,但另一方面公司名稱權又具有較強的財產性,可以為公司帶來財產利益,只要符合法定程序,應當允許其轉讓。二從西方一些主要國家的立法看,也都是條件地允許公司名稱的轉讓的。德國《商法典》第23條規定:“商號用于營業者,非隨同營業不得轉讓。”韓國《商法典》第25條亦規定:“只有在廢止營業時,或者和營業一并進行時,方可轉讓。”但是,公司轉讓其名稱的,應當進行登記,未經轉登記,不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對此,日本、韓國等商事立均有基本一致的規定。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之定,公司名稱轉讓還應當符合以下具體要求:(1)公司的名稱只能轉讓給一個受讓人,而不能同時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受人共同享有和分別享有。公司轉讓其名稱后,不得再使用其名稱;(2)公司名稱轉讓時,按規定需要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必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否則,不得轉讓。轉讓時,雙方應當簽訂正式書面轉讓合同,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3)屬于一定區域范圍內(省級區域范圍內)的公司,且只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轉讓公司名稱的,既可以隨公司營業的整體轉讓而轉讓,也可以隨公司的部分營業轉讓而轉。但公司名稱冠有中國、中華、全國、國際或未冠以地方行政區劃名稱的,公司名稱只能隨公司整體營業轉讓而轉讓,不能隨部分營業轉讓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