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賦予公司名稱預登記的特殊效力
瀏覽次數:4743 | 發布時間:2014-08-23 12:19:51為了實現公司名稱預登記的目的,法律賦予公司名稱預登記殊的效力:經過公司名稱預登記,當事人獲得有限制的公司名稱使用權。表現在,第一,從內容上看,當事人有權以預的公司名稱申請相應的前置行政審批。經預登記的公司名稱,不得登記為其他公司的名稱,他人亦不得使用經預登記的公司名稱。但是,當事人不能以預登記的公司名稱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預登記的公司名稱。預登記的公司名稱使用權比較于設立登記獲得的公司名稱專用權,其內容是受到法律的限制的。第二,從時間上看,預登記的公司名稱使用權具有明顯的期限限制。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9條的規定,預登記的公司名稱使用權只能保留6個月,自公司登記機關頒發企業名稱先核準通知書之日起計算。超過6個月期限的,則公司喪失預登記公司名稱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