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企業的形式——業主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
瀏覽次數:5668 | 發布時間:2014-09-05 08:46:57業主制企業是指由單個業主獨立出資創立和經營的企業形式。業主對企業的所有經營成果和收入享有全部所有權,同時,業主必須對企業的棱務負無限責任,當企業經營失敗或破產時,應以企業的全部財產和業主的其他私人財產來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從現代企業的觀點來看,業主制企業是一種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權、收益權高度統一的經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和充調動業均企業家精神,但這種高度統一的特點也加大了企業經營的險。具體來說,首先,單一投資者使企業難以籌集到大量資金,從而勢影響到企業的大規模擴張活動;其次,業主的無限償債責任加大了投資者的經營風險,再加上單一的組織結構和管理能力的不足,都構成了該類企業的潛在經營風險。
合伙制企業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資者共同出資興辦和聯合經營的企業,它一般由業主制企業擴張而來。合伙制企業一般通過合同來定投資者的收益分配方式和虧損責任。合伙制企業較業主制企業而,首先彌補了業主制企業資金來源單一和不足的缺陷,即出資人數的增不僅拓展了內部資金來源,也增強了企業對外借款的信用能力,有利于擴大經營規模;其次,多個投資者的加入分散了單個投資者的經營風險,同時還有助于企業管理能力的提高。
但是合伙制企業仍存在諸多缺陷:第一,合伙制企業的籌資能力雖然較業主制企業有所增強,但集資范圍仍然較窄,局限在特定團體,不能向社會集資,資金能力仍然有限;第二,合伙人仍須以其全部財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經營風險仍然較大;第三,多個合伙人在經營決策過程中的不一致及由此產生的協調成本往往加大了企業經營的困難,使企內部管理效率下降;第四,企業的壽命有限,任何一個合伙人死亡或退出都可能威脅到企業的生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