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要點
瀏覽次數:4728 | 發布時間:2014-10-09 10:07:59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要點
第一,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之間要形成嚴格的權力制衡關系。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是要形成決策、監督與執行之間相互制衡的關系,保證治理公司的權力不被濫用。因此,各權力機構的人員一般不能交叉重疊。
第二,治理結構應與產權明晰并舉共治。國內在討論企業改革問題對,對明晰產權問題已經引起了足夠的重視,對公司治理結構卻相對重視不夠。事實上,企業的最終擁有者并不是最終目標,最終目標始終應該是企業更有效率和贏利能力。不以財富的創造為重而以財富的再分配為先,明晰產權過程的代價超過了由此而得到的收益,反而會使企業制度改革走偏方向。
第三,應為建立科學經理層形成機制創造內外部條件。在國有大中公司中,經理人員的產生可能由作為所有者的政府部門用舊的人事錄膊方法進行,使經營者的形成機制不能跟上企業體制改革的步伐?,F代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要求董事會按照法定程序,在經理人市場通過考核錄用公司經營者。所以,我國急需培養并形成一個能夠提供監督與考核經理人能力與業績的經營者市場。對由國有企業改制形成的公司制企業,政府應該盡量減少對其經營班子組建的行政干預,去除長期真來阻礙經理人市場形成與發展的障礙,使公司經理層的行為得到市場競爭的約束。
第四,逐步解決“一股獨大”問題和伴生的“內部人控制”問題。我國市公司大部分是從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國有股占絕對優勢。
改變這些現象的方法是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會中的地位,制衡董會內部權力;改變董事會投票決策機制形同虛設的現象,清除公司治理上的“無效區”;董事會通過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經理階層,達到層層制公司的目的同時,還應該提高監事會的獨立性,使公司治理中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真正發揮效力,這樣才能保障中小股東的利益和大股東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