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運輸勞務的銷售額?
瀏覽次數:4989 | 發布時間:2014-10-24 13:24:20如何確定運輸勞務的銷售額?
問:我單位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運輸企業,2012年1月4日接受乙企業委托運送一批物資,不含稅運費為100萬元。我單位2012年1月6日開始運輸,2月玉日抵達目的地,1月7日收到乙企業運費50萬元(不含稅),1月25日收到運費20萬元(不含稅),2月1日收到運費30萬元(不含稅)。在這種情況下,我單位1月應如何確認銷售額?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根據上述規定,你單位1月6日已經開始提供運輸勞務,在2012年1月7日收到乙企業運費50萬元,1月25日收到運費20萬元,屬于你單位在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收取的銷售款,應在收款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而不是等到運輸勞務完成時(2月1日抵達目的地)才確認收入。因此,你公司1月銷售額為70萬元(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