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貨物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瀏覽次數:4977 | 發布時間:2014-11-20 11:06:19移送貨物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問:某公司注冊上海公司后,為了便于銷售,在外地設立了倉庫,無營業執照和銀行賬號,所有與倉庫有關的費用和開支、銷售發票的開具和貨款的回收均由該公司負責,公司只是將貨物移送到倉庫用于存放,這種情況的移送貨物是否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土上機構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應視見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豆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將貨物從—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機關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因此,該公司向其在外地設立的倉庫移送貨物的行為,不屬于視同銷售業務,不需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