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瀏覽次數:4951 | 發布時間:2014-11-20 11:15:05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在什么情況下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問:注冊上海公司后,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在什么情況下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X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是指:(一)用于非增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壬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