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冊公司企業名稱的轉讓
瀏覽次數:4816 | 發布時間:2015-01-01 14:35:54上海注冊公司企業名稱的轉讓
名稱轉讓是指市場主體將名稱專用權全部讓渡給其他市場主體的行。名稱是名稱權的客體,名稱轉讓,名稱權也隨之轉讓。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名稱可以隨企業或者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企業名稱只能轉讓給一戶企業。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報原登記機關核準。企業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企業名稱。
(一)轉讓的限制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名稱可以隨企業或企業的一部分一并轉讓,禁止名稱的單獨轉讓;名稱必須由其所有權人轉上。名稱隨市場主體的全部財產一并轉讓時,應由全體投資人行使轉讓權,名稱隨部分財產轉讓時,由企業行使轉讓權。
根據我國名稱登記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實踐中,市場主體名稱的轉讓一般會受到以下限制:
1.名稱只能在所冠行政區劃范圍內轉讓;
2.使用“中國”、“中華”,或冠以“國際”、“全國”、“國家”或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名稱未經審批,不得隨企業部分財產轉讓;
3.預先核準的名稱不得轉讓。
(二)轉讓的手續
名稱轉讓是要式行為,應辦理以下手續:
1.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轉合同或協議;
2.轉讓應報原登記機關核準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名稱隨企業整體一并轉讓,登記機關將根據不同情況依申請予以辦理變更、設立或注銷登記。
如果名稱隨部分財產轉讓,轉讓方和受讓方都要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