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瀏覽次數:9195 | 發布時間:2015-01-15 13:01:48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即廠長(經理)一般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招聘產生。《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集體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范圍內按照國家規定選、罷免、聘用、解聘廠長(經理)、副廠長(副經理)。第三十二條規定,廠長理)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招聘產生。選舉和招聘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由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投資開辦的集體企業,其廠長(經理)可以由該聯合經濟組織任免。
投資主體多元化的集體企業,其中國家投資達到一定比例的,其廠長經理)可以由上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