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負責人變更登記
瀏覽次數:5004 | 發布時間:2015-01-19 10:15:44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負責人變更登記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有十條規定,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負責人變更,應當在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的程序和應當提交的文件或證件,參照設立登記的規定執行。
按《外資登記規范》的要求,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負責人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變更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或介紹函;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進行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無須提交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但需提交介紹單位的介紹函。
3.負責人的任免文件;
4.負責人登記表;
5.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6.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此外,非公司制外商投資企業負責人變更登記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