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營業期限變更登記
瀏覽次數:5096 | 發布時間:2015-02-07 23:04:11外商投資企業營業期限變更登記
內資企業營業期滿后繼續延期,是否應當在期限屆滿前申請變更登記以及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多長時間申請變更登記,均無明確規定。外資三法均明確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營業期限屆滿繼續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或一百八十天)前向審查批準機關提出申請,審查批準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上述規定的雖然是外商投業向審批機關申請延期的時限,并未涉及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的時限,但是根據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考慮到審批機關最長的審批期限為一個月,外商投資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延期變更登記的時限應當是在營業期限屆滿前四個月。
鑒于外商投資企業超過法定期限申請延長經營期限問題在實踐中較為普遍,為正確貫徹立法本意,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穩定經營,商務部在2004年《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延期有關問題的意見》(商法函[2004]71號,第二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遲于“規定期限”提出延長經營期睜彈只”三、審批機關按以下原則處理:(一)企業在經營期屆滿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請的,審批機關可以受理其申請;(二)企業在經營期通滿前三十日內及企業經營期屆滿后提出申請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除外。由此可能造成企業在經營期屆滿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受理并予以批準,但其辦理登記變更時營業期限已經屆滿的情況,對此登記機關是否予以受理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