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冊公司的合并、分立的程序
瀏覽次數:5294 | 發布時間:2015-02-08 14:01:23上海注冊公司的合并、分立的程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合并與分立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董事會制訂方案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上海公司注冊及公司合并或分立應當由董事會制訂方案。
(二)股東會作出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股東會釜作出決議。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必須由國有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東會決議內容,應當包括確認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修改公司章程等決議事項。
(三)簽訂公司合并協議或者分立公司進行財產分割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的,應當進行財產分割。
(四)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在做出合并或者分立決定之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編制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依照法律規定備置于公司,以供債權人查閱。
(五)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和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B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合并的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六(六)驗證注冊資本
(七)辦理注冊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望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和《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規定,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請辦理公司登記,自芻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辦理公司注銷、設立或者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