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及清算組
瀏覽次數:4778 | 發布時間:2015-02-14 14:26:58
一、清算概念
清算是指市場主體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未了結之事務,包括收回債權并清償債務,完成市場主體歸于消滅前的所有剩余事務的活動。可見,清算是市場主體在解散后,了結其作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從而使之消滅的法律行為和程序。
二、清算組
市場主體解散后,依法進行清算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除破產清算外,成立清算組是市場主體和投資人的法定職責。清算組在我國不同的法律法規中有著不同的稱謂,《民法通則》中稱為“清算組織”,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中稱為“清算委員會”。但不論何種稱謂,并無實質區別,郡是指執行清算事務的組織,職能基本相同。
三、清算組成員備案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清算組成員和合伙企業清算組成員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其他類型市場主體的清算組成員無須向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