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注銷登記
瀏覽次數:5707 | 發布時間:2015-02-21 15:05:09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注銷登記
《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外國企業《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不再申請延期登記或提前中止合同、協議的,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根據《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及《外資登記規范》的要求,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項目主管部門對注銷的批準文件;
(三)稅務和海關的完稅證明;
(四)清算報告;
僅適用于外國(地區)金融、保險類企業注銷登記,應包括清算期內已公告的說明。
(五)營業執照正、副本;
(六)印章;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此外,非公司制投資企業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