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金)違法行為
瀏覽次數:4444 | 發布時間:2015-03-22 13:58:10注冊資本(金)違法行為
(一)虛報注冊資本
虛報注冊資本是指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對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以少報多等方式虛假申報,進行上海注冊公司活動的行為。
根據《公司第一百九十九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虛報注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而實際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相應的股份(或股權),欺騙公司登記機關、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行為。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三)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企業成立之后,不經過法定程序,擅自將已到位的出資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變相抽回,從而使得企業注冊資本(金)減少的行為。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