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成立后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連續自行停業行為
瀏覽次數:13233 | 發布時間:2015-03-30 13:44:01企業成立后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連續自行停業行為
企業成立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根據企業具體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也可以不吊銷營業執照,企業有繼續經營能力和愿望的,一般不予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非公司企業法人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六個月尚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停崆營活動滿一年的,視同歇業,登記機關應當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六條和《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的,由登記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