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
瀏覽次數:4555 | 發布時間:2015-03-30 13:48:33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
(一)工商部門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職權
工商部門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2.向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3.進入無照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4.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5.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6.查封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無照經營場所。
(二)對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其他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處罰條款的無照經營違法行為,由工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無照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婦工商部門責令改正,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對于已經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應當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件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工商部門應當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