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冊公司合伙企業注銷工商登記
瀏覽次數:7038 | 發布時間:2015-05-26 10:25:41上海注冊公司合伙企業注銷工商登記
(一)上海注冊公司合伙企業申請注銷登記的條件
1.合伙企業的解散條件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①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②合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③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⑤無法實現;⑥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業的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15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也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己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①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②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③清繳所欠稅款;④清理債權、債務;⑤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⑥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辦理注銷工商登記的相關事項
1.申請地
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上海注冊公司代理機構代辦。
2.文件、資料的準備
(1)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2)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3)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清算報告。
(4)完稅證明。
(5)營業執照正、副本。
3.辦理時間
伙企業依法解散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