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冊合伙企業注冊登記條件
瀏覽次數:11473 | 發布時間:2015-05-31 19:20:27(1)上海注冊公司類型為合伙企業的注冊登記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然而,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其設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有兩個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
②有書面合伙協議;
③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④有合伙企業的名稱;
⑤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
注: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的出資形式。
注冊上海公司時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