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冊企業名稱的限制、使用
瀏覽次數:6901 | 發布時間:2015-06-08 11:31:351.上海公司注冊企業名稱的限制
企業名稱除了按基本的構成要素來取名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這就是企業名稱的限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①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②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③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④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及部隊番號。⑤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企業名稱應使用國家規范的文字,民族自治地區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區地方民族文字。企業名稱須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⑥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的名稱。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從屬企業的名稱。⑦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
2.企業名稱的使用
(1)注冊上海公司企業名稱的使用規定:①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6個月的預留期內,不得用于經營活動,不得轉讓。經批準有籌建期的,公司名稱保留到籌建期終止。②保留期滿未辦理公司開業登記的,其公司名稱自動失效,公司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公司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③保留期滿后,公司名稱可以隨公司或者公司的一部分轉讓。公司名稱只能轉讓給一家公司。公司名稱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定書面合同或者協議,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核準。公司名稱轉讓后,轉讓方不得繼續使用已轉讓的公司名稱。④公司應當在住所處標明公司名稱。公司的印章、銀行賬戶、產品或者其包裝等使用公司名稱,應當其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相同。法律文書使用公司名稱,應當與該公司營業執照上的公司名稱相同。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公司名稱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2)企業使用名稱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①使用未經核準的企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②擅自改變企業名稱的;③使用保留期內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主管機關的;④企業名稱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⑤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等使用的企業名稱違反規定的;⑥擅自使用他人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業名稱專用權的行為;⑦已經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或者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