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記的效力
瀏覽次數:4429 | 發布時間:2015-06-17 14:01:48商事登記的效力
上海公司注冊這樣的商事登記的效力是指商事登記這一法律行為對相關主體所具有的作用力與約束力。對于申請人而言,登記機關通過將其相關信息審查登記公示后,確認其合法的商主體資格與營業資格,使其在法定范圍內能夠獨立從事商事經營活動,享有商法上的權力并承擔商法上的義務,同時其可以登記事項對抗第三人。對于交易相對方而言,登記事項一經登記機關登記,便推定其真實、合法,產生公信力,其與登記主體發生的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商事登記效力是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的生命,是其得以存續于世的核心所在。如果登記行為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那么登記制度便會失去存在的價值。無怪乎《德國商法典》第15條關于商事登記效力的規定被認為是“整個商法典中最重要同時也是復雜的條款之一”。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研究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確認其效力。
有關商事登記的效力,我國學者對其眾說紛紜。綜合歸納學界觀點,大致有兩效力說、三效力說等不同學說。
三效力說中亦有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商事登記的效力包括創設效力、活動效力和對抗效力三個方面。就公司登記而言,登記的效力首先是創設了其法人主體資格。活動效力是指經過登記后,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登記機關在頒發給公司的營業執照中都有一項是公司的經營范圍,它表面上是對公司經營范圍的公示,實質上更是對公司活動能力的確定。對抗效力意指公司登記事項公告以后,其效力及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可對不特定第三人形成對抗力,公司因此而獲得免責效力。
第二種觀點則主張,商事登記的效力應包括證明效力、公信效力和對抗效力三個方面。如在公司登記中,登記的證明效力意指公司登記簿記載、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登記證書對公司登記對象的存在與否、真實性、合法性具有一定的證明效力。公信效力即登記事項一經登記公告,便應推定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根據登記事項所為行為應當有效,即使登記存在瑕疵。對抗效力意指公司登記事項一經登記公告,可對第三人形成對抗力,公司因此而獲得免責效力。
第三種觀點則認為,商事登記的法律效力應概括為創設效力、免責效力和公示效力。登記注冊是商主體取得經營資格的前提條件,凡未登記的,不得以商主體的身份從事經營活動,不享有商主體的權利,因此商事登記具有創設商主體的效力。免責效力即根據商主體變更、廢止登記的記載,商主體將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公示效力,即凡經登記的內容,應當推定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善意第三人根據登記事項為的行為,應當有效。對于應登記而未登記事項,注冊人不得援引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應允許注冊人援引此未登記事項對抗惡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