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自由是一種權利形態
瀏覽次數:4875 | 發布時間:2015-06-24 15:33:18營業自由是一種權利形態
上海注冊公司等營業自由是一種權利形態。“‘自由’,意味著享有實際的和潛在的權利”,韋伯把這種具自由實質的權利稱作特權,這種特權包括兩種:第一種是由自由所組成,所謂自由是不受第三者干預的保護,尤其是國家官員在法律允許的行為領域實施的干預。”“第二種特權是授予個人根據自己的交易行為來調整自己與他人之間關系的自治權。”由此可見,“自由”可以理解為社會主體間結成某種社會關系時,對屬于自治的事務享有按自由意志決定并排除自身之外任何主體和力量非法預、限制的權利。自由本身就是一種不容剝奪、不容侵犯的權利,其包含了商主體資格取得自由,開業自由,經營自由,與他人交易、訂約、競爭的自由,三自由,終止經營的自由等內容,構成一種整的營業權利體系,它是商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實現預期利益最大化的基礎性條件a由這種權利在民事主體決定進入商事領域成為主體之后,以潛在方式存在的營業自由權就變為現實的營業權。營業權是“民事主體基于平等的營業機會和作為獨立的投資主體或營業資格,可自主地選擇特定產業領域或特定商事事項作為其主營業事項進行經營、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活動,而不受國家法律不合理制和其他主體干預的權利”。“營業權是一系列具體的權能集合而成的概括性權利,其基本內涵包括營業機會的平等享有、營業資格的而成的概括性權利,其基本內涵包括營業機會的平等享有、營業資格的自由取得、營業領域的自愿選擇、營業事項的自主設定、營業方式的自我決定,營業管理的獨立決策,以及營業侵權請求的有效救濟等幾個方面。”營業權是財產自由在營業領域的具體表現,是商主體謀求財產不斷增值、個體經濟利益自由發展的經濟權利,是一種具私權性質的集性、基礎性商事自由權利。權利的本質在于主體對其所享有并可能實現的利益具有可選擇性,這種可選擇性的最高境界和最佳狀態就是自由。因此,營業自由更側重于一種應然性表達,營業權則強調的是—種法定實在權利。就營業自由而言,其目的是為主體提供可歷期的開。放的發展空間,其賦予主體的不僅是一種現實享有的實際權利,,更是一種平等的資格、機會和權利,以發展自己的事業、增進自己的財富、呈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營業權在某種意義上理解,就是營業自由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營業權在某種意義上理解,就是營業自由權。國家對營業自由的保護和民事主體彼此對營業自由的尊重是營業權的核心內容。
但個人享有的營業自由權并不意味著可以隨時隨地以任何方式任何經營活動,權利的行使和權利的享有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自由重于絕對,必然會走向它的反面。無限膨脹的營業自由,會威脅到交安全與市場秩序。因此,行使該項權利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或手續,而這一程序或手續正是世界各國或地區都實行的商事登記,只要完成登程序才能真正行使營業自由權。必須指出的是,登記程序僅僅是記程序才能真正行使營業自由權。。必須指出的是,登記程序僅僅是行使權利的前提條件,個人從事商事經營的權利并非登記程序或登記機關所賦予,而是一項重要的憲法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