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主義”與“分離主義”登記模式
瀏覽次數:4933 | 發布時間:2015-07-24 20:27:42各國商事登記制度中,對于商法人而言,主體登記與營業登記缺一不可;而對于法人以外的商主體只需營業登記。任何一個法人的設立總是伴隨著主體資格的確認與營業資格的確認。根據主體登記與營業登記分離與否,法人設立登記形成了兩種不同的模式:一是分離模式,即主體登記與營業登記分別進行,依次適用不同的登記程序;二是統一模式,即將主體登記與營業登記合二為一,由同一登記機構負責,登記事項記載于同一登記簿上并且頒發同一登記憑證。
縱觀各國商事立法,對兩種登記模式的選擇有所不同。采取分離模式的國家如德國。在德國,主體登記與營業登記兩種登記間并無必聯系。主體登記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德國商法典》,聯邦列法部負責定相關配套法規,各州初級法院具體承擔登記事務,登記結果記載于商業登記簿上,以供社會公眾查閱。而營業登記主要由《德國公共秩法》來規范,由聯邦經濟勞工部負責制定相關法律,負責公共秩序管理的工商管理局則負責具體登記事務,登記結果記載于工商業登記簿。國的初級法院會將有關商業登記信息告知營業登記機構,營業登記…機構也會將股東、經理的違法行為通知法院O(1 l但是,采取分離主義登記模式的國家并不多,大部分國家仍采取“統一主義”登記模式,由統一登記機關適用統一登記程序進行商主體的主體登記和營業登記。如在日本,《商業登記法》統一規定了商主體的登記事務,該法規定,商業登記事務,由管轄當事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或其分局、派攤開作為管轄登記所予以掌管。登記所根據不同公司類型設立商事登記簿O(2)在美國,根據《美國商事公司法》第l - 20條、第l-21條、第3 -01條規定,公司必須在州務卿辦事處對文件進行注冊申報,應公司請求,州務卿可以為公司制作并提供固定格式的表格如公司的申請成立證書。每一依據本法注冊成立的公司,均擁有從事任何合法商業經營之目的,除非公司章程之中規定了更為有限的目的。由此可見,美國法人設立登記也實行主體登記與營業登記合一,營業執照兼公司法人資格與營業資格的雙重證明,但對非法人企業只實行營業登記。事實上,各國對不同登記模式的選擇主要出于法律政策上的考量,分離模式和統一模式各有利弊。統一模式因為其在登記機關、登記事項上的合二為一,可提高登記效率、節約登記成本及社會資源,但客觀上,將性質不同的兩種登記完全混為一體,難免會產生理論與實踐中的困窘;分離模式可以從根本上厘清法人主體登記、營業登記之間的關系,是其又存在影響登記效率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