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冊公司等商事登記的公信力的內容分析
瀏覽次數:4016 | 發布時間:2015-07-26 13:10:59關于注冊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記的公信力,不同國家和地區立法多有規定:如,《日本商法典》第1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而登記不實事項者,不得以該事項的不實對抗善意第三人。”[1)《韓國商法》第39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進行不符事實的事項的登記者,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的第三。”(1)我國澳門地區《商業登記法典》第8條則也規定:“登記一經確定,即推定所登記之法律狀況完全按登記中對該法律狀況所作之規定存在。”從理論與立法表達來看,注冊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記公信效力的內容包含以下兩方面:
(一)注冊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記的真實性推定效力
登記的公信力意味著每個人都應相信登記記載的正確性,或者說,社會公眾對登記給予信賴;經過登記,對社會公眾產生真實性推定效力,即登記機關依法公示的內容,具有使公眾信賴其為真實、正確的效力。“所有在注冊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記簿中登記的事項都推定為具有合法性和準確性”,[2)由于不涉及登記主體與第三人之間的利益衡量,故“真實性推定”不會危及財產靜的安全,而其是維護登記機關自身權威的需要,縱使事實證明登記事項與客觀真實不相一致,登記機關也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而只能經過法定程序來完成,在登記事項被變更或撤銷之前,其真實性推定始終存在。
(二)善意保護效力
指通過登記公示的事項,即使與客觀真實不一致,法律也對因信賴該登記而與登記主體進行商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予以保護。注冊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記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極為重要,登記公信力的主要目的就在于經過充分衡量登記主體與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之后,犧牲登記主體的利益,而使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依登記事項從事交易等商事行為,以保護善意信賴者的利益。當登記事項出現不真實甚至虛假的情況下,若認定不真實的登記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善意第三人來講風險巨大。基于這種考慮,法律規定即使登記內容與真實不符,對信賴該內容的善意第三人也將加以保護,其結果為:其一,保護了信賴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其二,使造成不實登記的登記機關或登記申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注冊上海公司等商事登記的公信力可治愈登記錯誤,打破與登記事項相關的事實狀態。從第三人的角度看,將公信力表述為善意第三人的權利更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