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瀏覽次數:5584 | 發布時間:2017-05-31 10:34:12
(一)主要條件
1.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轉變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應至少正式營業5年并有最近連續3年的盈利記錄;
2.符合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條件。
(二)程序
1.由原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后轉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批。申請轉變應報送下列文件: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原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關于企業改組的決議;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關于終止原合同、章程的決議;原外商投資企眨資產評估報告;發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協議;公司章程;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批準證書、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設立公司的申請書;發起人的資信證明;可行性研究報告。
2.初審同意后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對符合條件者給予批準簽發批準證書。
3.發起人應自批準證書答者并繳足其認購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法律后果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為公司后,原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權利、義務全部轉由公司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者在原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承諾的義務,應列入發起人協議及章程,同樣適用所設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