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登記與撤銷變更登記
瀏覽次數:1879 | 發布時間:2022-05-20 12:17:15變更登記與撤銷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指公司設立者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冊成立公司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的登記;公司變更登記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根據《公司法》第7條第3款和212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巨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關法律法規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撤銷變更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22條第4款的規定,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撤銷變更登記,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公司的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股東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宣告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議的,而公司已根據有關決議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且公司登記機關已經作出變更登記的,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