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的返還責任
瀏覽次數:5110 | 發布時間:2013-10-25 14:54:27抽逃出資是指股東在公司登記成立后,采取各種方法暗地里或變相地將其已繳納給公司的出資取回。股東可以通過履行法律規定的減資程序從公司取回自己的出資,或者轉讓自己的股權獲得現金,但絕對不可以抽逃出資。抽逃資不同于出資違約,出資違約是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付出資;也不同于出資;;實,出資不實是指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過高作價,使公司注冊資本不實逃出資是指先繳付后違法取回。抽逃出資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公司債權人可比照股東出資違約主張權利,要求抽逃出資者返還或在逃本息額度內承擔公司的債務,甚至可以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的規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201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東抽逃出資是對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侵害,因此,其他股東、都享有要求其返還出資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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