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
瀏覽次數:5086 | 發布時間:2013-10-28 20:34:00《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指股東在先不遵守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債權人在后有權不尊重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待遇,有權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豆痉ā返倪@一規定是在特定情形下對股東有限責任否定,也叫“戳穿公司的面紗”。其前提是股東本人首先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破壞公司企業制度和公司財產的獨立性。本來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企業制度的基本特征和優越性所在,《公司法》對此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和保護。但是,依據公司法律制度的精神,股東必須首先尊重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維持公司財產的獨立性,然后法律才給予股東對公司債務僅負有限責任這一特殊法律待遇。因此,股東有限責任作為一種法律待遇是相對的,是有前提的。如果股東破壞了權利的前提,權利必將隨之喪失。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確有少數股東利用法律給予的特殊待遇,逃避公司的債務,使公司不能用其全部資產償還其負債,使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根據《公司法》的這一規定,如果公司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而債權人又有證據證明公司的股東侵害了公司法人財產的獨立性(根據《公司法》第64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則要求股東自己舉證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本人的財產),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分了公司的財產,債權人就可以要求股東對公司欠自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應當指出,《公司法》明文規定撤銷那些“不守規矩”的股東的特殊待遇,不僅不是對公司制度的否定,反而對促進我國公司度的健康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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