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回避關聯擔保決議的責任
瀏覽次數:7028 | 發布時間:2013-10-28 20:38:36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相關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有關決議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形式大致有三種:(1)為他人提供保證擔保,當被保證人不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公司依法承擔償債義務;(2)用公司的資產為他人提抵押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如期履行債務時,抵押資產將被依法拍賣或變賣,用于償還債權人;(3)將公司的資產或權益交由質押權人,用來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質押的財產將被拍賣或變賣,用來償還債權人。由此可見,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無論哪種都置公司的資產于風險之中,是公司的特殊行為。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擔保的,可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公司對外擔保的總額和單項數額有規定的,不得違反其規定。公司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不管公司的章程是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并且被擔保的股東或受被擔保人支配的股東應當回避,由其他無關聯關系的股東表決。關聯擔保往往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的利益于風險之中,《公司法》的這—規定,有效地阻止了被擔保的股東或受被擔保人支配的股東參加表決,目的是使公司能夠作出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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