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對為設立公司所訂合同的責任
瀏覽次數:4985 | 發布時間:2013-10-28 20:40:50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公司,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都可能會為設立公司訂立合同,那么,發起人對自己為設立公司所訂立的合同承擔什么樣的責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條和第3條有這樣的規定: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這類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起人以設立中的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據上,發起人為設立公司所訂立的合同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另一種是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對外訂立合同。發起人對這兩種情形下的合同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完全一致的:其中以發起人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盡管是為了設立公司而訂立,但法首先支持合同相對人向訂立合同的發起人主張權利,只有在公司對該合同確認(包括行為確認)后,法院才支持相對人向公司主張權利;發起人以將要設立公司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法院首先支持相對人向公司主張權利,只有在公司證據證明發起人是為自己的利益訂立該合同的,法院才會要求訂立合同的發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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