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權、股份的質押
瀏覽次數:6380 | 發布時間:2013-11-05 11:31:23根據《公司法》第143條第4款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可以用來設立質押。質押是擔保的一種形式,當債務人不能如期履行債務時,質押權人有權通過變賣、拍賣質押標的從中優先受償。如果公司在與自己的債務人的關系中,接受債務人或第三人以本公司的股權或股份作為質押權的標的,那么,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公司作為質押權人行使質押權,就很可能會面臨要么違反法律規定回購股權或股份,要么放棄質押權的窘境。《公司法》雖僅明確規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但應當理解為包括有限責任的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都不能作為對本公司擔保的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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