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價值取向,體現在公司注冊立法對違反公司注冊法律
瀏覽次數:4467 | 發布時間:2013-11-10 11:39:42從各國有關上海公司注冊的立法來看,幾乎都一致規定了違反公司記規定的嚴厲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在性質上主要體現為公法上的嚴厲責任,包括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意大和《民法典》規定:對于未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進行登的當事人,給予2萬至1 00萬里拉的罰款;對于股份公司、股份兩合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行人、創立人在設立注冊時有欺詐行為的(夸大實物出資或債權的價值的),處1年至5年的有期徒刑和40萬至400萬里拉的罰金。法國《商公司法》第480條規定:所有公司的發起人、董事長、董事、總經理或經理,在為公司在商業或上海公司注冊簿上進行注冊,或進行公司章程變更注冊而提交書記室備案的申報中,故意確認事實上是虛假的事實的,或沒有載明為組建公司實施的全部活動的,將被處6個月至2年的監禁,及2000至30000法郎的罰金。我國《上海公司注冊管理條例》更是以第11章專章共19個條文,對注冊申報人以及注冊機關違法及瀆職的行為規定丁嚴厲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如第68條規定:虛報注冊資本,取得上海公司注冊的,由上海公司注冊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注冊上海公司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第8 1條規定:上海公司注冊機關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上海代理公司注冊申請予以注冊,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申請不予注冊的,對直接負責的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82條規定:“上海公司注冊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上海代理注冊公司機關對不符規定條件的上海公司注冊申請予以注冊,或者對符合規定條件注冊申請不予注冊的,或者對違法注冊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