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立法的價值取向,安全與效率的協調
瀏覽次數:4463 | 發布時間:2013-11-11 12:35:06在注冊上海公司立法中,安全與效率的沖突是客觀存在的,回避它們的沖突既不可能也不應該。因此,我們必須對兩者進行協調和選擇。可是,如何協調?如何選擇?這是問題的難點,也是間鍵。)“盡管安全是法的基本價值取向,但是……絕不能為求交易安全而無視經濟效率的追求”。我們不妨將其概括為“效率優先,兼顧安全”。有人可能重安全,我們不妨將其稱之為“安全優先,兼顧效率”。例如《澳門商法典》第61條規定: “商業注冊之目的系將商業企業主及企業之律狀況公開,以保障受法律保護之交易安全。”范健教授在論上海代理公司注冊制度的目的時也只是強調“設置上海公司注冊制度之目韻,旨在鞏固公司信譽并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筆者既不贊成使用“效率優先,兼顧安全”的提法,也不贊成“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表述,因為這樣容易讓人形成誤解,以為只要安全而不要效率,或者只要效率而不要安全,就如同人們曾經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爭論一樣。由于公司登上海公司注冊立法的“經濟戶籍”法、程序法、強制法和公法化等特性,上海代理注冊公司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選擇應當是安全和效率兩項。安全與效率往往存在沖突,需要在上海公司注冊立法中對兩者進行協調,具體來說就是以安全為基礎,以效率為目標,在保證基本安全的礎上追求注冊效率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