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的確權效力之公司法人資格
瀏覽次數:4550 | 發布時間:2013-11-18 10:14:29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我國《公司法》第3條明確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是以公司成立為前提的。而公司之成立必須通過設立登記。非經設立登記,不成立公司。質言之,公司因完成設立登記而獲得法人資格。對此,不僅理論上普遍予以認可,各國(或地區)的上海公司注冊立法也幾乎給予一致肯定。日本《商法典》第57條規定:公司因在本公司所在地的設立登記而成立。”法國《商事公司法》第5條規定:“商事公司自在商業和上海公司注冊簿登記之日起享有法人資格。”我國臺灣《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并發給執照后,不得成立。”我國《上海公司注冊理條例》規定:“公司經上注冊海公司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基于公司的法人資格,公司當然就成為獨立民事法律主體,享有法人的—一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基于公司的法人資格,司的投資人與公司的人格發生分離,股東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在公司成立前,由于尚未取得法人資格,設立人與擬設立的公司的人格尚未發生分離。此時,設立人如果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實施行為,由設立人對其行為負連帶責任。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1 1條規定:“(1)有限責任公司在登人公司住所地的業登記簿之前,公司存在; (2)在登記前以義實施行為的,行為人負個人及連帶責任。”在我國臺灣,倘司未經核準登記之債務,應由各發起人依合俠之例,連帶負清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