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上海公司注冊的商業名稱
瀏覽次數:5142 | 發布時間:2013-11-25 19:55:08商業名稱是商主體(從事營利行為的個人、組織體)的稱謂,是商主體之作為營利性法律主體與其他主體相區別的最直觀、最重要的標識。如王記剪刀店、東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貿易商行等。在這一點上,商業名稱不同于商標。商標是生產者、銷售者用以表明自己商品與他人的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相區別的獨特標志。雖然商業名稱和商標都需要借助一定的文字、符號、圖案及其組合來表示,但商業稱是一種商業主體的標志,不能脫離商業主體的組織體而存,而商標則是一種產品標志,,不能脫離特定的產品而存在;商業名稱通常是在商業主體登記時作為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商事登記機關一并進行登記,而商標則通常情況下是作為一個單獨項目向商標主管部門進行注冊。當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主體也可以將自己的商業名稱注冊為自己產品的商標,如廣東力寶公司與其生產的飲料的“健力寶”商標即是。但此時只是商業名稱與商標的重合,兩者并非等同。其次,商業名稱是商主體從事的商業(營利)事業的標志和代表。商主體是一類特殊的主體,與一般自然人或行政事業性組織不同。商主體之存在的目的和價值就在于其從事營利事業。營利性是商主體的顯著特征。商主體使用其商業名稱來表示其商業事業的獨立性、統一性和延續性。換言之,一個商業名稱,依托一個商事主體組織,代表著一個商事主體組織的商業事業。商主體是以商業名稱的名義穢外從事商業事業,而且也只能以商業名稱的名義對外從事商業業。商業名稱與商主體的組成人員(如公司的股東)的名稱是不同的,更有別于自然人的姓名。自然人的姓名代表了他各方面的生活,包括商業性生活和非商業性生活。其在從事商業性活動時,必須另立一個商業名稱并以該商業名稱從事商業活動。個商業名稱下,其負責人或生產經營條件或營利活動的內容(如產品)可能發生變化,但不一定導致該商業名稱下的商主體的改變。不過,公司與此不同,公司在營業時所使用的商業名稱,也就是公司自己的名稱,不需要在公司名稱之外另立一個商業名稱代表其商業事業。因此,公司的商業名稱與公司的名稱是重合的。亦即,公司的名稱即公司的商業名稱。因為公司本身就是一個商業組織,也只是一個商業組織而已。這一點與商自然人和商事合伙不同。再其次,商業名稱是各種茼主體名稱的總稱,一個抽象概念。雖然所有的商業名稱應當具有相同的規則和屬性,但具體到各類商主體,其商業名稱有所不同。個人商、商事合伙的名稱與公司的名稱就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