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的檢查的規(guī)定(五)
瀏覽次數:4322 | 發(fā)布時間:2013-11-25 21:34:10稅務稽查過程中需要制作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內容。調取視聽資料的時候,應當調取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難以調取原始載體的,可以調取復制件,但事應當說明復制方法習和原件存放處等事項。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圖像資料應當附有必要的文字說明。
以電子數據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的,應當要求當事人將電子數據打印成紙質資料,在紙質資料上注明數據出處、打印場所,注明‘與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并由當事人簽章。需要以有形載體形式固定電子數據的,應當與提供電子數據的個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責人一起將電子數據復制到存儲介質上并封存,同時在封存包裝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文件格式和長度等,注明“與原始載體記載的電子數據核對無誤”,并由電子數據提供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