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冊的不得重名原則
瀏覽次數:5498 | 發布時間:2013-11-26 13:12:36是指經上海公司注冊的公司名稱,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不得重復。亦即,在法律規定的某地域范圍內,某名稱已被登記為一個公司的名稱的,則不得再被同時登記為其他任何公司的名稱。不得重名原則是一公司一一名稱原則的當然要求,也是一公司一名稱原則的延伸,同時還是公司名稱專用權排他效力的體現。這里重點需要探討的問題是不得重名的地域范圍。即到底在什么地域范圍內公司名稱不得重復?從各國的有關規定看,基本都是賦予一定區域范圍內的限制。或限于省級區域范圍內,或限于市、縣區域范圍內。如日本《商法典》第19條規定:“在同一市、鎮、村內,不得為經營相同營業,而登記他人已登記的商號。”德國《商法典》第30條規定,商業名稱必須與同一地區已登記的商業名稱有顯著區別,只要有可能發生混淆,就須在名稱中加入區別字樣。依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在同一市、縣范圍內同行業不得重名。。如果企業名稱經依法核準冠以?。ㄗ灾螀^、直轄市)名或“中華”、“中國”等字樣的,則在省級范圍及全國范圍內不得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