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冊的登記在先和申請在先原則
瀏覽次數:4548 | 發布時間:2013-11-26 13:08:16一公司一名稱和不得重名的原則,就可能出現同一個公司名稱在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爭用的情況。此時,如果爭執是發生在已登記和尚未登記的當事人之間,則以已登記者優先。這就是所謂登記優先原則。如果是發生在都未進行登記的當事人之問,則以先提出登記申請的當事人優先。這即所謂申請在先原則。登記在先和申請在先原則,不僅是登記機關決定是否給予名稱登記的依據之一,也是法院解決公司名稱權糾紛的重要依據。
一公司一名稱和不得重名的原則,就可能出現同一個公司名稱在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之間爭用的情況。此時,如果爭執是發生在已登記和尚未登記的當事人之間,則以已登記者優先。這就是所謂登記優先原則。如果是發生在都未進行登記的當事人之問,則以先提出登記申請的當事人優先。這即所謂申請在先原則。登記在先和申請在先原則,不僅是登記機關決定是否給予名稱登記的依據之一,也是法院解決公司名稱權糾紛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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