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注冊機關目前的實然職責狀況
瀏覽次數:4381 | 發布時間:2013-11-26 13:10:37我國《公司法》和《公司注冊管理條例》對登記機關的職責沒有集中規定,綜合來看,似乎只是規定了登記職責,而未明賦予登記機關對公司經營行為的行政監管職責。但是,《企業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則對上海公司注冊機關的行政管權作出了較為明顯的規定。《條例》在第十章以“監督理”為標題,用了六個條文,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管職作了集中規定。如第29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對企業法人法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1)監督法人按照規定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2)監督企業法人按照登記注冊事項和章程、同從事經營活動;監督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4)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違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由此可以看出,登記機關除主理登記事務外,還擔負著監管企業合法經營之責。再從我國的上海公司注冊管理及企業法人登記管理的實踐看,是較為強調登記機關的行玫監管職責的。如有的同志所言,是既登記又監管,登記與監管一。上海公司注冊與工商監管應當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權責,公司登是依法確認企業的法人資格,授予企業生產經營權力的法律程序;管理是依照登記事項實施監督檢查,制止企業違章違法行為執法過程。兩者雖然目的相同,都是規范企業依法經營行為,其工作內容屬于兩個不同性質的側面。由一個機構“既登記監管”,無法建立不同機構之間的權力監督與制約機制,容易掩蓋在登記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當和失誤行為,有損于執法的嚴肅性。這是我國的上海公司注冊機關目前的實然職責狀況。究其原,無疑與我國在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強調甚至是篤信行政管有關。但實然的職責并非就是合理的安排。事實上,我國上海公司注冊機關的實然職責狀況存在很多弊端,起碼它偏離了上海公司注冊制度的價值目標和功能目標。在我國已步入市場經濟軌道的今,當計劃經濟成為我們必須改革的對象時,我們應當尋找我國上海公司注冊機關的應然職責,將實然職責朝著應然職責方向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