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有關注冊公司管轄的立法特點
瀏覽次數:4595 | 發布時間:2013-11-26 13:24:54綜合考察我國現行有關注冊上海公司管轄的立法與實踐,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我國將注冊上海公司機關分為中央級(國家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地級市級和縣(市)級等四級,每一級登記機關均分別享有相應的具體注冊上海公司管轄權,包括國家注冊上海公司機關亦從事具體注冊上海公司事務。
第二,在確定注冊上海公司管轄的原則上,既采取了屬地管轄原則,又執行了屬人管轄標準。如其第7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和第8條規定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負責本轄區內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記,就是采用屬地管轄原則。但第6條、第7條中具體所列的大多數情形又執行了屬人原則,如所謂“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和“外商投資的公司”,等等,即是采取屬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