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侵害企業商業名稱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
瀏覽次數:4460 | 發布時間:2013-12-03 16:50:55《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侵害企業商業名稱的行為規定了詳細的行政處罰:
(1)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記的商業名稱或者有其他侵害他人商業名稱專有權行為的,受侵害人可以向侵權人所在地的登記主管部門要求處理,登記機關有權責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行為,賠償被侵害人損失,沒收非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2)使用未經登記注冊的商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或者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可以并處。
(3)擅自改變商業名稱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4)擅自轉讓或者出租自己商業名稱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5)使用保留期內的商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不按期將《企業名稱登記證書》交回登記機關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6)企業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函等所使用的商業名稱與登記注冊的名稱不符,牌匾的簡化名稱沒有報登記機關備案的,予以警告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