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業名稱的國際保護
瀏覽次數:4461 | 發布時間:2013-12-03 16:46:46隨著現代科技日新月異的迅猛發展,國際間經貿往來日益頻繁,國際大市場儼然形成。企業的經營活動不再局限于一國之內,而是廣泛活躍在各國之間。于此,公司的商業名稱不再僅僅具有國內意義,而是具有國際意義。與此相應,公司名稱侵權不再局限于國內發生,而是發生在國際范圍之內。因此,對公司商業名稱僅有國內法保護是不夠的,還需要國際法的保護。
目前,對公司商業名稱國際保護最有影響者,當推1883年的《巴黎公約》。該《公約》第1條即明確將“廠商名稱”(企業名稱)作為工業產品的保護對象。第8條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沒有申請或注冊的義務,也不論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要求每個公約成員國對其他成員國的企業名稱,不管其是否在該國或任何其他國家登記注冊,應當像保護本國企業名稱一樣提供保護。第9條規定,一切非法標明廠商名稱或商標的商品,其非法行為發生國和進口國均應予以扣押。第10條對“間接使用虛偽的生產者或商人標記的情況”也作出了類似第9條的規定。第10條之三要求聯盟成員國承諾保證其他國家國民獲得有效制止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