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國公司名稱登記制度之強化著名名稱保護
瀏覽次數:4376 | 發布時間:2013-12-03 16:47:59著名名稱代表著信譽,代表著質量,代表著實力。知名公司名稱,特別是國際知名公司的名稱,往往價值連城。但著名公司名稱之形成絕非一日之功,而是需要長期的積豫和大量的入。比較而言,著名公司名稱的保護價值與一般公司名稱的保護價值應當有所不同的。在公司名稱法律保護的框架內,應當建立對著名公司名稱的特別保護機制,強化對著名名稱的保護。對這問題,需要深入進行探究。
首先,可以建立著名名稱國家認定制度。其著名的地域范圍分為兩種,一是全國,一是國際。考慮到地方登記機關的局限,這一工作可以由中央級登記機關直接管轄。由中央登記機關組織制定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可以成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專門機專司其職。嚴格標準,寧缺毋濫。認定結果分為中國著名和國際著名兩種,認定結果公開,方便網絡和其他途徑查詢。認定結果實行期限有效制(如有效期為5年或8年),期滿按照程序重新認定。
其次,建立著名名稱特別審查機制。具體要求是:各級登記,在登記前,必須通過網絡進行著名公司名稱查詢和審查,對于與著名公司名稱字號相同相似的登記申請予以駁回,不予登記。查詢審查時,如登記人員不能確定是否近似的,可以報請登記機關組織專家形成審查意見。通過著名名稱特別審查機制,可以確保著名公司名稱不被同名登記或近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