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注冊資本登記關于注冊資本的界定
瀏覽次數:4487 | 發布時間:2013-12-04 10:02:30《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第78條規定: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定的,從其規定。”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