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住所之登記問題
瀏覽次數:4639 | 發布時間:2013-12-05 17:37:38我國《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股東出資達到定資本最低限額;……(五)有公司住所。”第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69名稱秈1土……”《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則求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供“公司住所證明”。由上述立法規定可見,公司住所不僅是我國公司設立的基條件之一,也是公司章程必須注明的事項之一,同時還是法定公司登記的重要事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