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所的認定標準
瀏覽次數:5075 | 發布時間:2013-12-07 19:39:01公司住所的認定標準,是各國公司法都普遍重視的問題。但是,綜觀各國有關公司住所認定標準的立法,差異性較大。有以總公司所在地為公司住所者,如日本、我國臺灣;有的規定以司實際進行管理的地方為公司住所,如英國;也有規定公司所由公司章程確定,通常應是公司的經營場所、業務領導部門或行政部門所在地,如德國;還有的規定以公司主要辦事機構在地為公司的住所,美國則規定以公司注冊地作為公住所,并且公司的注冊地可以與公司的實際主要營業中心或管理中心不一致,三冊地指定一名代理人。對于分司的住所,一般國家均以總公司的住所為分公司的住所,但也有少量國家允許將分公司所在地作為分公司的住所,如泰國。概括起來,關于公司住所的認定標準,主要有三種立法例:機構標準、業務標準和注冊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