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所認定的機構標準
瀏覽次數:5632 | 發布時間:2013-12-07 19:39:33此種標準是基于公司機構所在地考慮。主要做法是將公司行政管理中心機構所在地或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認定為公司的佳所地,如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辦公所在地或公司總部所在地。多數國家均采這種立法例,如日本、奧地利、波蘭、埃及、我國臺灣地區等。際也是采取這種做法的。香港《公司法》規定,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實際上進行管理的地方,而不一定是公司經營活動所在地。機構標準的合理性在于:公司是一個組織,作為一個組織體,其運行需要指揮、管理和協調,而公司的指揮和管理中心是公司行政管理中心或主要辦事機構。公司行政管理中心或主要辦事機構是公司的象征和代表。因此,以公司行政管理中心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作為公司所在地合理的、可行的。機構標準的不足主要是其為公司規避法律供了選擇的機會。這是因為公司的管理機構中心是由公司自己決定的,而各國或地區在投資政策、稅收政策、資金融通政策等方面是可能不同的。為了規避法律之不利,追逐各國或地區給予的投資優惠政策利益,公司有可能選擇通過調整管理機構中心以改變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