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某一股東撤回出資,還是全體股東一同撤回出資均可,但如果是某一股東撤回出資,應與其他股東達成協議或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原因如下:(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者在公司成立之前撤回出資,并不屬于抽逃出資,法律并未明文禁止;(2)在公司成立之前,公司并未開展經營活動,或者說尚不存在公司的債權人,因此,這時撤回出資,并不對公司的債權人構成損害;(3)如果是某一股東撤回出資,需征得其他股東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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