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貨幣財產出資評估應當注意的問題
瀏覽次數:4880 | 發布時間:2014-08-01 12:04:51凡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都需要評估作價,否則不能通過驗資。在委托評估時應當明確出資資產的范圍,多項資產出資的應列出明細表,要明確資產的權屬利是否設有他項權利,。評估機構應向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以便在公司驗資和申請登記時使用。
對某些特殊財產的評估應當注意有關法規的規定。國家土地局于1996年下發的《規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工作若干問題》第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所涉及的地價評估,必須經由省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認證的,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進行。第11條規定,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的土地估價結果,是進行土地資產處置、土地變更登記和土地管理的依據。土地估價結果自評估基準期日起半年內有效。第1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涉及的土地估價及其他須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酌土地估價結果,參照本規定進行確認。以土地使用權資產出資的,必須經符合要求的地價評估機構評估方可。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需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才為有效評估,才可作為土地出資作價的依據。
國家專利局于1996年下發的《關于加強專利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以知識產權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知識產權評估應當依法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國土資源部于1999年頒布的《控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對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選行出讓、轉讓、作價出資,必須依法進行評估,并由國務院地質礦產部門或委托省級地質礦產部門對評估結果進行確認。對非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轉讓、作價出資的評估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