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是否默許兩合公司
瀏覽次數:4680 | 發布時間:2014-08-09 13:39:56根據《公司法》第2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只能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類型的公司。但是,根據《公司法》第35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可以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配紅利;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些是否意味著在我國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設立第三種類型的公司,即類似于兩合公司的公司。
兩合公司是指由一部分負有限責任的股東與一部分負無限責任的股東組成的公司。這種類型的公司在公司企業制度發展史上曾大量存在,只是當今已不多見。在兩合公司中,公司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管理,負有限責任的股東不參加公司的管理;負有限責任的股東分取固定的股息,負無限責任的股東根據公司的經營業績的好壞分取紅利;負有限責任的股東的股息不管公司業績如何只要有利潤就在先分配,負無限責任的股東的紅利以公司分配股息后剩余的利潤分配,多剩多分,少剩少分,不剩不分。另外,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在競業、關聯交易和股權轉讓方面受到嚴格的限制。
公司設立者可以根據我國《公司法》的上述規定,仿照兩合公司的做法,經全體股東同意,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一部分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管理,在公司有利潤可分的情況下分取固定的股息,另一部分股東負責公司的管理,從股息分配后的剩余利潤中分配紅利,同時限制負責管理公司的股東開辦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及與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根據現行《公司法》,這種公司既不違法,又比較適合當前我國經濟的發展水平,特別是在一些不發達地區和廣大農村,非常有利于小型公司吸收民間閑散資金轉化為資本,同時也方便公司管理,簡化公司決策程序,是一種有利于小公司發展和民間小額投資的形式。